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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 上线运行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8-19 15:44

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

  为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监督管理机制,强化信息支撑,切实提高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和水平,保障《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有效实施,财政部统一部署的“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平台)已于2021年8月1日起上线运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信用管理平台基本情况

  信用管理平台作为《办法》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既是财政部门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业务进行监管的重要载体,也是预算绩效评价委托方择优选择第三方机构的重要信息支撑。信用管理平台开发建设依托于“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主要功能是采集和展示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有关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向委托方和社会公众提供第三方机构的信息查询便利。

  二、信用管理平台填报对象

  信用管理平台的填报对象为依法设立并向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等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主体(即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评价服务,独立于委托方和预算绩效评价对象的组织,主要包括专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即第三方机构)。

  三、信用管理平台登录网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主页“专题专栏”中查找“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或直接登录网址https://www.tybb.mof.gov.cn。第三方机构自行完成用户注册并填报相关信息(填报流程及注意事项详见《第三方机构用户操作手册》)。

  四、信用管理平台填报内容

  信用管理平台中需填报第三方机构相关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机构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主评人信息、分支机构信息、合作专家信息、其他绩效评价从业人员信息等。根据信用管理平台要求,还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第三方机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信用管理平台,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更新。

  五、信用管理平台的信息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包括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将根据属地原则,逐级对第三方机构自主填报信息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在审核过程中,除涉及信息安全、信息要素不齐全、不属于填报对象范围等情况需退回重报外,不设置审核壁垒。

  各级财政部门将在“处理处罚信息录入”模块中,录入本级财政部门对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的处理处罚信息,并注明该处罚信息是否已向社会公开。

  六、其他事宜

  (一)第三方机构本着自愿原则进行填报,并对信用管理平台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二)各方不得将信用管理平台作为第三方机构参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的前置条件或必要条件。

  (三)委托方可通过信用管理平台查询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在遵守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择优选择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联系电话:0371-65808018

  附件:第三方机构用户操作手册

  第三方机构用户操作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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