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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6-11 17:01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随着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在贫困县全部摘帽、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的新形势下,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用途、支持对象、分配因素、政策目标等,需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要求进行调整优化。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的《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以下简称“财政部文件”),将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整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明确了中央财政衔接资金的支持范围、分配因素、项目管理、部门职责、资金监管等方面内容。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在对财政部文件进行适当补充完善的基础上,起草了《河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及市县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予以印发。

  二、实施意义

  出台《河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举措,继续强化财政资金保障、规范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金投入机制,重点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补齐必要的人居环境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有效防止返贫。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资金名称。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已经调整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参照中央资金名称变化情况,将原“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整为“河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有的5个支出方向调整为5项任务:原扶贫发展支出方向调整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原国有贫困农场扶贫支出方向调整为“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原国有贫困林场扶贫支出方向调整为“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少数民族发展、以工代赈两项任务名称不变。

  (二)关于《办法》的内容。

  1.调整优化资金用途。一是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支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和发展产业。二是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

  2.明确资金使用负面清单。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3.调整资金分配因素。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30%、相关人群收入30%、政策因素30%、绩效等考核结果10%。

  4.统筹兼顾推动均衡发展。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中央和省级到县衔接资金支持原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5.加强项目管理。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6.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7.明确监管责任。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财政监督、审计、检查等工作。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8.对市县加强资金管理和资金投入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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