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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财政局:规范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

来源:河南省财政厅网   |   发布时间:2019-10-08 08:44

  洛阳市财政局印发《洛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洛财购〔2019〕5号),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行为和评审专家评审行为,切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一、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

  一是保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限制代理机构在本地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凡在省政府采购网登记的代理机构申请在洛阳境内代理业务,财政部门应于1个工作日内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开通权限,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

  二是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费支付。自2019年10月8日起,政府采购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或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标准及金额,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

  三是建立健全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系统。自2020年1月1日起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系统,对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评价。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代理机构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做出说明。

  四是建立健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每年开展1次招投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

  五是强化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责任。采购人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采购人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发现代理机构违反协议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代理机构在集中采购机构场所开展业务的,集中采购机构要核实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身份信息。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

  一是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明确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情形外,自2019年10月8日起,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是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自2019年10月8日起,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其他项目由采购人支付。支付标准按照《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豫财购〔2017〕9号)执行。

  三是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督管理。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评审专家应当积极参加政府采购培训学习活动,凡未按规定参加政府采购培训学习或测试不合格的,暂停其参加评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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