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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回复

来源:河南省财政厅   |   发布时间:2019-05-20 19:21

    针对办理代理记账机构许可证及其准备材料等问题,现做如下回复: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换发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通知》第四条:“具体审批机关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办理”。如需了解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具体问题,请与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联系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