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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资产评估法规落实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来源:企业处   |   发布时间:2017-07-31 11:20


                       豫财企〔201756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实施以来,全省评估机构认真学习,按照法律、规章规定开展日常资产评估业务工作。但是,也存在评估机构工商登记后不及时向省财政部门备案或不备案、不接受财政部门监管等现象,严重影响到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切实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我厅决定开展资产评估法规落实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为切入点,做到“放管服”相结合,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

二、自查要求

(一)对照法律和规章规定的备案要求进行自查

《资产评估法》实施后,我厅将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由审批改为备案,并由前置于工商登记改为后置于工商登记,原经审批后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备案条件的评估机构视同为合法有效备案。

《资产评估法》规定,设立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变更工商登记的,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各评估机构要按照《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照检查备案情况。

(二)对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从业行为进行自查

评估专业人员从业行为自查包括:(1)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主要通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人事档案存放情况、社会保险缴纳关系进行自查。(2)非资产评估师评估从业人员认定情况,要有明确的认定决定材料。(3)评估专业人员遵守评估准则、完成继续教育,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情况。(4)从事评估业务情况。包括是否私自从事业务,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是否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是否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等。

评估机构从业行为自查包括:(1)法定业务是否由两个资产评估师签署。(2)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情况。(3)受理的评估业务,是否指定至少两名评估专业人员承办。(4)是否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重大遗漏报告等。(5)是否指定一名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本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专门负责执业质量控制等。

各评估机构要按照《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照检查以上从业行为情况。

(三)针对评估机构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进行整改

根据日常监管及资产评估协会年检情况,发现部分评估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现象。主要表现在:(1)新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未到我厅备案;(2)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未到我厅备案;(3)资产评估机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股东)及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发生变更,工商变更后未到或未及时到我厅备案,私自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工商部门变更为股东,不予纠正;(4)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师数量不符合备案条件要求;(5)评估师未完成继续教育,未通过年检;(6)股东已经不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或者已经死亡多年未作变更;(7)拒不参加省资产评估协会年度报备和评估师年检工作,不向协会缴纳团体和个人会费,拒绝我厅及省资产评估协会对其违法行为的电话约谈并予以对抗。

凡出现上述情况的评估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三、整改要求

(一)全面自查整改

各评估机构要在认真学习《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基础上,对照法律和规章的要求,做好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

1.参照但不限于本通知所列违法违规情形,对本机构有关依法依规经营情况进行自查并整改。

2.对比“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情况:若属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信息有误,尽快向工商部门申请更正显示信息;属于评估机构工商登记信息不合法的,限期变更工商登记;属于未及时到我厅备案的,限期完成备案手续。

3.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资产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由资产评估机构自主评价认定,各评估机构对其它评估从业人员的认定,要有规范的认定程序和认定决议资料。

(二)本次自查自纠工作结束

各评估机构要及时更正工商信息和完成备案手续,同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评估机构基础信息表”(见附件)、非资产评估师评估专业人员认定材料报送我厅企业处,并抄送省资产评估协会。

(三)依法依规查处

本次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对仍未整改到位或不予整改的评估机构,我厅将依据《资产评估法》及《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专项调查,依法依规处罚。

企业处联系电话:0371-6580804365808059

电子邮箱:qiyechuqq.com

 


附件:评估机构基础信息表

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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