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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4-05-14 11:38

豫财监〔2014〕170

 

各省辖市财政局、各有关县(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管,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扎实做好今年重点检查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4]2号)要求,继续组织我省辖区内非证券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2014年度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时间及范围:自查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到2014年5月31日结束。

自查的时间范围是2013年1月1日2014年4月30日

二、自查内容: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三条执行,重点关注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低价招揽业务、未按要求进行业务报备、股东(合伙人)资质不符合要求、事务所名称不合规、未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保险以及事务所自身会计核算、缴纳税款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三、资料下载及总结报送

(一)资料下载:自查自纠报表(附件1、附件2)请在省财政厅网站(http://hncz.gov.cn)资料下载栏目中直接下载。

(二)总结报送:自查工作结束后,各会计师事务所要按照要求及时向河南省财政厅报送工作总结及自查情况表(附件2)。报送资料包括纸质(盖章)及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发至hnczsws@163.com邮箱。

省直事务所自查自纠总结、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表(附件2)直接报送至河南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1606房间。

各市、县辖区内事务所的自查自纠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要认真填报自查自纠工作总结、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同时,各事务所的自查总结及自查情况表(附件2)应一并上报。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自查自纠工作。各地财政局要会同地方注协,共同组织好本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的自查自纠工作,确保一家不漏。各会计师事务所应组织专人对照自查内容进行逐项检查,认真纠正存在问题,按照要求准确、及时填报会计报表。

2、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原则。对事务所自查发现并积极整改纠正的问题,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对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拒不配合检查的,将依法从重、从严处理。省财政厅将在事务所自查自纠基础上,按照不低于20%的标准,组织对不低于80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工作于6月上旬开始。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时天武

联系电话:0371-65802606

附件:

1附件一:汇总报表.xls2附件二: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表.xls

 

2014年5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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