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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公开信

来源:税政条法处   |   发布时间:2013-05-08 10:21

全省各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是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扩大就业的主要途径,是促进科技创新的生力军,在国民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81号),我们对国家和我省有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希望全省小微企业了解和享受这些扶持政策,努力实现企业健康发展,为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进行调整。其中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调整为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20000元;按次(日)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500元。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20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500元。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五、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六、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八、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认真落实好以上各项政策,创造优良环境,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衷心祝愿全省广大小微企业在中原这片热土上健康发展!
                


                                 201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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