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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来源:企业处   |   发布时间:2013-03-15 11:12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推动铁矿石资源的开发利用,支持我省国有中型冶金矿山企业稳定发展,提高铁矿石产量、铁矿石品位和选矿回收率以及开展矿山环境改造,按照财政部《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3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3年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申报所指国有中型冶金矿山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铁矿石采选业务的地方国有中型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绝对控股公司。暂不包括国有相对控股和参股公司,以及中央企业投资兴办的冶金矿山企业。

按照《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规定的企业划型标准,生产规模为30-100万吨/年的地下开采矿山,或生产规模为60-200万吨/年的露天开采矿山,划型为中型铁矿石矿山。

二、支持内容。

(一)矿山建设项目。支持矿山企业为提高或稳定铁矿石产量,新建矿山或对原有矿山实施改扩建工程。

(二)采选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和应用项目。支持矿山企业为提高铁矿石品位,提高选矿回收率和节约资源能源,实施的采选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和应用项目。

(三)环境改造项目。支持矿山企业开展尾矿库治理、环境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以上支持项目包括当年新建项目以及以前年度投入但尚未竣工的续建项目。

三、支持方式和额度。

原则上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当年计划投资额的20%; 对采选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应用项目和环境改造项目,资本金投入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当年计划投资额的30%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四、申请专项资金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项目背景及实施的必要性,项目主要内容和预期目标,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筹措方案,项目进度安排和年度考核指标等项内容。

(二)《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表样附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工商管理部门公章)

(四)项目建设资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文件、环评批复文件、项目概预算资料、项目实施进度及投资完成情况等。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矿山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附注)

(六)矿山企业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五、申报要求。

请各地财政部门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专项资金申报工作,为申报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申报文件和资料应于201341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企业处),逾期不予受理。省属企业通过主管部门上报。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同时报送,电子版请发至邮箱:hncztqyc@163.com

 

附件:2013年度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xls

 

 

          201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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