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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贯彻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综合处   |   发布时间:2011-09-20 10:31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贯彻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财政局、水利局:

为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力度,财政部、水利部下发了《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计提口径问题

因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收支科目调整后的具体执行政策尚未出台,对于缴库时未执行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市(县),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时要把实际缴纳的新增费作为支出项目予以扣除。计算计提基数时在《通知》要求口径的基础上再扣除“1030133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科目数额;对于新增费办理入库时已执行了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市(县),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时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二、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计提(清算)的台帐问题

为规范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计提、清算行为,确保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足额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资金计提、清算台帐,明晰反应各季(年)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计提情况,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关于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划转问题

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各级财政部门按要求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同时填写“收入更正通知书”,交由同级人民银行从“103014801 土地出让价款”科目中划出,转入“103014805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

年度终了清算时,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决算清理期结束前,对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进行统一清算,办理资金划转。

四、关于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预决算管理问题

(一)预算编制。各级财政综合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密切结合,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和政策调整情况对本地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预算做出科学准确的预测,并按土地出让收益的10%编制下年度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预算;水利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各省辖市财政局、水利局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各市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及编制说明一并报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送。

(二)决算编制。各地按照《通知》要求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决算,并附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说明于次年2月1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送。

五、关于规范农田水利水利建设资金管理的其他问题

省级集中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由省级财政按不低于10%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省级基金预算管理。

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口径和标准,及时、足额、准确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按照《通知》要求使用管理。同时要依据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整合资金,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加快推进农田水利建设。

附件: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贯彻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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