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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

来源:综合处   |   发布时间:2011-08-31 17:42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

通知

 

豫财综[2011]66号

 

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房产管理局、房管中心):

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完成2011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大地方公共预算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规模。保障性安居工程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十项民生工程”和八项关键举措之一。省级财政积极筹措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较上年有较大幅度提高,并建立奖励机制,对建设任务重,工作完成好的市县给予倾斜。市县财政部门在安排公共预算时,要根据本市县任务,认真测算应当由地方政府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需求,并将其作为重点项目予以保障,不得留有资金缺口。市县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做好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11〕29号)规定,将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具体资金数额,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入力度。

二、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各地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财政部印发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的《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综〔2011〕3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将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上缴本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着力提高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效率。

三、进一步明确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具体口径。为确保土地出让收益按政府要求足额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上年度计提和当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测算当年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数额,在年初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时足额安排。每年年度终了,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决算清理期结束前,对应计提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进行统一清算。根据《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有关规定,具体计提公式如下:

全年计提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全年1030146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全年103014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年1030148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全年103014803目划拨土地收入-全年103014899目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全年21208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全年21210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全年2120802项土地开发支出-全年2121002项土地开发支出-全年2120805项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全年21208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全年2120809项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10%

因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缴交科目调整后的具体执行政策尚未出台,对于缴库时未执行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市(县),计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时要在计提公式的基础上,扣除1030133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科目数额。对于新增费办理入库时已执行了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市(县),计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时要严格按照计提公式落实。

年初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少于全年应计提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时,应于当年决算清理期结束前一次性补足。土地出让收益较多、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需求较大、公共预算难以满足相关资金需要的市县,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比例。省级集中的土地出让收入由省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用于对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

  四、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涉及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市县财政部门要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缴土地出让收入。同时,要继续落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棚户区改造涉及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努力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成本,切实减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经济负担。

  五、创新财政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方式。在2011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相对较重,完全依靠各级财政资金投入,难以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可持续性。为此,各地要积极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放大财政政策效能。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运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鼓励相关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试点。各地要积极探索细化操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注入资本金资金数额、税费优惠项目以及贷款贴息幅度、贴息年限等政策,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长效机制。

  六、加快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各省辖市财政部门要按月了解和通报各所辖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对于预算执行进度较慢的县(市),要采取措施督促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县(市)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主动开展工作,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要争取做到按季或按月发放,确保当年12月25日之前全部发放到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前期准备和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要按月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项目投资完成率,推动本地区按期完成当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

  七、定期报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进展情况。为及时掌握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度,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填报《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资金安排和支出情况表》(附件1)、《中央补助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2)、《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情况表》(附件3)、《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实施情况表》(附件4)、《棚户区改造实施情况表》(附件5),并按规定时间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时报送电子版),省财政直管县有关数据由省辖市汇总报送。省财政厅将按季通报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电话:财政厅      0371-65808906;65808467(传真)

  住房城乡建设厅    0371-658080860(兼传真)

  电子邮箱:cztzhc@126.com

  附件:相关表格1.xls

财政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

                      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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